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执法机关:六盘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序号 | 当事人 | 处罚日期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备注 |
1 |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1.9 | 经调查,2022年8月23日,你单位施工的位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胜利路与贵烟路交叉口东南侧的六枝碧桂园9#、10#、11#、12#、13#、15#、16#建设项目,在施工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施工现场道路尘土未及时清理,无洒水降尘;2)施工现场砂石料未覆盖;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且未覆盖。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六盘水综执罚字〔2022〕37号 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尚未造成较大影响,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已按相关要求完成整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 |
2 | 六盘水凉都猕猴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1.10 | 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位于六盘水高新区柏杨坡片区红桥新区双龙一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以南的年产10000吨猕猴桃酒项目,在实施建设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建设。 |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六盘水综执罚字〔2022〕39号 鉴于你单位该项目的建设背景,一是为保障六盘水市猕猴桃产业健康发展,提升猕猴桃产业附加值,完善全产业链条,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所以成为边施工、边审批的工程;二是该项目土地手续因多方面原因一直未能完善,所以未能办理规划手续,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本机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年产10000吨猕猴桃酒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47652059.48X5%=2382602.97),即罚款贰佰叁拾捌万贰仟陆佰零贰元玖角柒分整(¥2382602.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