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法定程序,也是使《条例》更加符合我市实际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建议的重要步骤。
一、《条例》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扩大,我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处理成本高昂,给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较大压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将为提高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等提供法制保障。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部署要求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多次强调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的法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家层面出台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办法》等中,对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作出明确要求。
(二)制定条例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水平的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管理,完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各项措施,有助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建设更加美丽的生态之城;有助于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意识,展现六盘水文明城市形象。
(三)制定条例是总结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践经验,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工作的需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2019年出台《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21年3月出台政府规章《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推动全程管控、系统推进、社会参与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这些经验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将其制度化、法治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复论证,将《条例》列为我市2022年立法计划。
(四)制定条例对于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工作成效明显,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走在全省前列,2021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提升至58%以上。与此同时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依然较多。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立法,有利于进一步明晰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匡定公民的义务,强化分类体系建设和分类收运处置,建立完善与生活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制度,细化行政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方式。《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将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走上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二、《条例》的可行性
(一)具备实践基础。我市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界定市、区、镇(乡、街道)、社区(村居)四级的职责职能,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进行相关要求和界定,并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出台和施行,为《条例》出台提供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二)上位法支撑。《条例》(稿)主要条款及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条例》(稿)主要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要求和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提升了操作性,对生活垃圾分类实践进行了更为清晰的明确和界定。
(三)时机基本成熟。通过近3年的大力推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践中初步形成了较为明晰的工作体制机制。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已普遍开始接受并逐步形成分类自觉。《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立法从社会接受程度以及保障施行等方面已具备较好条件。
三、《条例》(稿)主要内容
《条例》(稿)共九章六十四条,分别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一)强化政府及部门责任。《条例》(稿)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资金投入。《条例》(稿)第五条界定了环境卫生、商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其中: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管理,推进回收网络与垃圾分类工作的对接;指导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有害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管,规范有害垃圾收运、储存、处理;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过程进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用地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建立并实施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市场等做好厨余垃圾收集及分类工作。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强化社会参与。《条例》(稿)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知识普及活动,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和指导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条例》(稿)第七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强化设施建设。《条例》(稿)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条例》(稿)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按照规划需要配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工程已经建成但未配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或现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或改造。
(四)强化源头减量。《条例》(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生产生活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财政、商务、市场监管、文化旅游、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条例》(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限制一次性用品提供,反对食品浪费、绿色办公等进行了规定。
(五)强化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条例》(稿)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共十五条分别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进行了全过程的规定,确保生活垃圾从产生到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环节管理的规范化,最大限度降低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推动生活垃圾实现资源化、无害化。
(六)严肃法律责任。《条例》(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条例》(稿)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九条,对相关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进行了规定。
关于 征求《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稿)意见的公告(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