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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转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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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为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的转让行为,维护经营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权转让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有序、诚实守信原则。鼓励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进行长期、稳定的经营。
严禁私下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受让方应满足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条件。
取得经营权未满2年或者经营权期限剩余不足2年的,不得转让;经营权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不得转让。
整体出让的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整体转让。
第五条 经营权及所属运营车辆应同时转让,转让总金额不得大于经营权和运营车辆当时净值的115%;(经营权净值     =政府出让该经营权时的金额-经营权已使用年限的金额,运营车辆净值=运营车辆原购金额-车辆已使用年限的金额)。
第六条 实行经营资格证与所依附的运营车辆牌照号不可分离的管理制度,即依法取得的某一编号经营资格证,与依附该经营资格证的运营车辆牌号,在该经营权证有效期内其对应的关系始终不变,而其运营车辆可根据经营者的意愿按规定更新。
第七条 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经营权转让工作。
   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经营权转让工作,及时发布转让信息,加强对经营权转让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经营资格证及运营车辆资料档案,确保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办理经营权转让手续程序:
    (一)经营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写出“经营权转让申请报告”报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领取统一格式的“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转让报审表”(以下简称报审表)。经营权受让人应同时接受经营权转让咨询和转让规定告知。
             (二)经营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议定转让金额并填写报审表。经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转让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经营权转让声明(包括:车辆牌照号、经营权所有人姓名、车辆所有人姓名、经营权剩余期限等)。
             (三)经营权转让双方将以下资料报送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
     1、转让人和受让人填写的报审表;
     2、经营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转让人拥有的经营权证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转让人的运营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转让人在当地报纸上刊登经营权转让信息原件。
第九条  经营权转让审核程序
(一)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材料和受让人资格进行初审。符合转让规定的将报审表上报市(州、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局。
   (二)市(州、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局收到报审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转让规定的,将报审表退回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符合转让规定的,将报审表通过网络上报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局。
   (三)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局收到报审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转让审批意见,通过网络下传给市(州、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转让经营权的,转让双方凭市(州、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转让通知单》办理运营车辆交易过户及经营资格证转让过户手续。
经批准同意转让的,逾期三个月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转让申请,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经营权转让人和受让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权过户及运营车辆登记手续:
(一) 经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局核准转让的报审表;
(二)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转让通知单;
(三) 运营车辆交易凭证;
(四) 转让人的经营权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五) 经营权所属的运营车辆及车辆行驶证。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经营权转让过户手续:
(一)受让人不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基本条件的;
(二)经营权有效期剩余不足二年的;
(三)经营权转让人取得该经营权不足二年的;
(四)经营权权属有争议的;
(五)经营权人与所属的运营车辆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
(六)用经营资格证抵押贷款(借款)尚未还清的;
(七)转让金额大于经营权和运营车辆当时净值的115%的;
(八)政府整体出让的经营权,不实行整体转让的。
第十三条  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完经营权转让过户手续一周内,应与经营权受让人签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合同》,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 。
    第十四条  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经营权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咨询工作和转让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经营权转让咨询内容包括:该经营权政府出让时的金额,有效期剩余年限,有效期满后的处理规定,运营车辆使用期限,经营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等内容。
经营权转让工作结束后需归档保存的资料包括:1、审核批准的报审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2、经营权及运营车辆交易凭证复印件;3、经营权证件复印件;4、运营车辆行驶证复印件;5、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经营者对所属运营车辆因破损严重,需要提前更新的,可以在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申报运营车辆更新手续。原车辆可报废处理或改掉城市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后作为自用车,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旧车转换及新车入户手续。原运营车辆专用牌照仍用在新入户的运营车辆上。
第十六条  违法转让经营权的,转让无效,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其经营权。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经营权转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办理转让条件的,办理转让手续;
(二)违法改写证照、资料内容,或在办理经营权转让过程中有其它民事欺诈行为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2005年10月1日制定的《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转让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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