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办理线路等变更手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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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线路经营权者办理变更线路、营运车数、营运时间、行车间隔和售票方式等变更手续规定如下: 一、凡需对上述各项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变更前的3个月向当地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办理变更须提供下列内容: (一)申请变更的依据; (二)申请变更的目的; (三)申请变更的内容; (四)提供变更对现行公交线网的客运影响评价分析。 三、办理上述变更事项,因涉及经营权的变化和站点的变化,由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会商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经营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四、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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